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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發行合作債券。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
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並不得超過其放款之總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