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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