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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