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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眷舍類型區分如下:
一、特種眷舍:因特定職務興建之眷舍。
二、一般眷舍:
(一) 甲種眷舍:
二十五坪建以上。
(二) 乙種眷舍:
未滿二十五建坪。
三、職務官舍:婦聯會捐建鋼筋混凝土樓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