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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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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