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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
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
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
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
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
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