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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凡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各漁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船主修改,如未能遵辦
者,由定檢組通知港檢單位,禁止出海作業,其通知單如附件六。
圖表附件:
附件六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組通知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