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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
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工具人力為原則。
繳交單位無該項運輸工具可資利用時,按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依托運方法
繳庫者,其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宜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