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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災害支援期間,國防部視需要,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作業室,各災害地區負有管制任務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以統合管制運用及協調通信支援事宜,全力配合執行災害搶救與通信復原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