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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國逾二年未再入國時,有關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政部戶政司: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取得國人出國滿二年未入國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