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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立案之華僑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造具校務報告表二份,專科以上學
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後三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名冊,並於每學期
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肄業學生成績表各二份,分別報請轄區使領館
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