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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但該護照已逾效期,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者,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