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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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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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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