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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無來華簽證之航空器或船舶旅客,基於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情事,必須
入境者,得由其機長、船長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代
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或港口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