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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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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