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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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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六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補正之申請,以及第二項回復原狀之申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助其為補正或回復原狀。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