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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