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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