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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其領喇嘛以六個月之停職處分,並予該
管官署以失察處分,在領袖喇嘛停職期間,該管官署應另派資格相當之喇
嘛代行該廟領袖喇嘛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