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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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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之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修)訂作業時,海巡機關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海巡機關。
海巡機關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機關會商國防部另訂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