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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偵防查緝隊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
(一) 關於海域犯罪偵防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走私、非法出入國、槍械、毒品、逃犯或其他犯罪查緝業務之
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司法警察業務之執行及司法、檢警機關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關於犯罪情報之傳遞、運用及處理事項。
(五) 關於各種偵防績效考核、獎勵與獎 (勵) 金請 (領) 獎作業規定之
訂 (修) 定及分配作業事項。
(六) 關於本總局所屬人員違法案件之審查及移送事項。
(七) 其他有關偵防查緝業務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組:
(一) 關於海域犯罪偵防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走私非法出入國、槍械、毒品、逃犯或其他犯罪查緝業務之執
行事項。
(三) 關於犯罪情報之諮詢、佈置及蒐集事項。
(四) 關於通訊監察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海域各項重大犯罪之直接偵辦、檢肅及統合協調、指導各海巡
隊、直屬船隊偵辦事項。
三、鑑識組:
(一) 關於偵防鑑識業務之辦理、偵蒐、鑑識器材之建購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犯罪紀錄之蒐集、彙整及運用等事項。
(三) 關於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關於各種偵防績效評核及統計事項。
(五) 關於海關查扣船舶之移撥處理事項。
(六) 關於查獲海域犯罪案件之統計、分析、綜合事項。
(七) 關於涉案人、船 (筏) 之列管、建檔及運用事項。
(八) 關於刑案鑑識之物理、槍彈、化學 (藥物、毒品、尿液) 、痕跡、
文書、法醫、指紋、照相等通報、聯絡、鑑 (送) 驗事項。
(九) 關於警政資訊安全系統查詢作業規定之訂 (修) 定及管制事項。
(十) 關於其他有關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