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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