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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
一、被害人、疑似被害人之餐費及護送人員之誤餐費:每名每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因特殊情事,非以公務車輛執行護送工作之油料費:以每公里新臺幣六元計算,往返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前項工作費用,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