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原鑑別機關(單位)之上級機關(單位)於受理異議後,得洽請專家、學者或第十條第三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提供審查意見;其異議處理程序,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
前項受理異議之機關(單位)經審查後,認受鑑別人非屬被害人,且維持原鑑別結果者,應立即通知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專勤隊及查獲機關(單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