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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