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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
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
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
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