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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