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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