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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
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
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公營事業機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由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符合第七
條至第九條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現職人員任之。
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