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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民住宅承購人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
,其投保期限至貸款還清時為止,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之。
前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手續,得委由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銀行辦理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