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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按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