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3: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
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
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