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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