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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