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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