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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