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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鄉鎮市公所應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
集中保管。
調解事件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