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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市政府置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各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
市長之監督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統計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該市市政府及主計處就各該市市政府組織
規程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