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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
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省政府主
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
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
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
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