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十六條之通知,由少年法院於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情形或少年滿二十一歲後十日內為之。
第十六條第一款本文、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少年事件經抗告或上訴法院裁判確定者,抗告或上訴法院應於裁判確定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審少年法院,並由原審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保護處分經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執行者,最終執行之法院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裁定之少年法院,並由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