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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