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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勞動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