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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省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
三、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
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