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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
繕打,如查有不實情事,應予依法懲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