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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
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
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
四、其他重大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