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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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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