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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公司、工廠、及其他團體、行號
之設立、合併、增加資本、變更目的、募集債款、分配紅利、履行債務及
其資金運用,加以限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