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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一、二、三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凡佩大綬均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卿雲及景星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卿雲及景星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上部。僅佩小型勳章或勳表時,亦均在左襟上部。
本條例施行前已授予之采玉勳章仍按其綬制依前項規定佩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