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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
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