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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派任至原占缺訓練機關任職。
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予派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